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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最高院〈婚姻法〉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二十四条规定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感情
第二十四条规定,秉承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是严格限定在现行法律规定范围内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的解释,没有超越现行法律规定。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遵循的制定司法解释的工作原则。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处理的规定,尺数也是随着婚姻法的变化而与时俱进地调整。早在1980年陵孙首,全国人大在颁布新的婚姻法(即80年婚姻法)时,曾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作出了规定。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项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 ”为正确适用80年婚姻法的上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17条中解释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的类型: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家庭财产模式也随之发生深刻变化。现行的婚姻法是2001年修正的。该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就离婚后的债务偿还问题专门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见,较之1980年婚姻法有了较大的变化,最为明显的就是删除了“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的规定。相应的,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颁布的上述《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已与修正后的婚姻法立法精神不一致,需要随之修订。从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第三章“家庭关系”中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的规定来看,现行婚姻法只专门规定分别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至于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情形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制下,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是否由夫妻双方负担,则没有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因后凯历者争议引发诉讼的情形更为普遍。而婚姻法第四章“离婚”中第四十一条也仅针对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至于哪些属于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也没有明确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司法实践处理案件亟需明确,正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制定背景之一。
婚姻感情
另一方面,在2003年起草《婚姻法解释二》时,司法实践中反映较多的情况是,夫妻以不知情为由规避债权人,通过离婚恶意转移财产给另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考虑到立法的变化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等条款规定,结合当时的经济社会生活和司法实际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债权人利益和夫妻另一方利益反复衡量和价值判断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在逻辑性、举轻以明重的解释方法,确定了二十四条的表述。随后的实践表明,2001年修正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和《婚姻法解释二》二十四条出台后,“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社会现象受到遏制,市场秩序得到有效保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一般家庭拥有的财产数量和类型不断增加,社会公众的婚姻家庭观念和家庭投资渠道也日趋多元化。风险投资、 投资、房产、借贷、收藏等大额投资越来越普遍。这使得许多家庭的财富可能因此而快速增长,同时因投资而产生债务的风险也在不断放大。既然婚姻法第十七条 款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根据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原则,因投资经营产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自是应有之义。因此,对夫妻一方因投资经营所负债务,适用二十四条规定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与婚姻法相关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欢迎各位读者踊跃讨论以下问题:
你们的夫妻财产是怎么主张的?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现在是改为《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十一条。司法解释和法条是两回事,通常司法解释不可能改成法条,所以这个司法解释没有“改为民法典第几条”。
原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现在的《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祥盯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由于确认婚姻无效案件不再适用特别程序,故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一第9条中“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和“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的规定。婚姻效力问题不允许当事人撤诉,也不适用调解,故在《解释(一)》第11条整合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明确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的基本原则。
考虑到虽然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以与婚姻效力问题一并审理,而不需要适用不同程序,因此删去了婚姻法解释二第4条关于婚姻效力和其他纠纷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的规定。但因为婚姻效力的问题不适用调解,只能依法作出判决,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完全可以由当事人调解解决,故仍保留了原来的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达成调解协议后,需要另行制作调解肢毁书的内容。考虑到如果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两项诉讼请求均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则可以一并作出判决,历宴备而且该判决均可以上诉,因此,增加规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同时,由于改变了原来特别程序的制度设计,在文字表述上也将“申请宣告”改为“请求确认”。
《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 年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辩败会议审议通过,自 年3月1日起施行)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衫灶指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对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增加规定了第二款和第三款。
一、坚持法治和德治相结合原则。在处理夫妻债务案件时,除应当依照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护夫妻双方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结合社会主义道德价值理念,增强法律和司法解释适用的社会效果,以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婚姻家庭稳定、促进交易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的目的。
二、保障未具名举债夫妻一方的诉讼权利。在审理以夫妻一方名义举债的案件中,原则上应当传唤夫妻双方本人和案件其他当事人本人到庭;需要证人出庭作证的,除法定事由外,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在庭审中,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要求有关当事人和证人签署保证书,以保证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未具名举债一方不能提供证据,但能够提供证据线索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调查取证;对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要依法予以惩处。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三、审查夫妻债务是否真实发生。债权人主张夫妻一方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防止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在当事人举证基础上,要注意依职权查明举债一方作出有悖常理的自认的真实性。对夫妻一方主动申请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重点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案件,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要求,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
四、区分合法债务和非法债务,对非法债务不予保护。在案件审理中,对夫妻一方在从事或配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的债务,不予法律保护;对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夫妻一方举债用于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向其出借款项,不予法律保护;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后用于个人违法犯罪活动,举债人就该债务主张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不予支持。
五、把握不同阶段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债务偿还原则以及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正确处理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问题。
六、保护被执行夫妻双方基本生存权益不受影响。要树立生存权益高于债权的理念。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涉及到夫妻双方的工资、住房等财产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其基本生存权益的,应当保留夫妻双方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执行夫妻名下住房时,应保障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
七、制裁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伪造债务的虚假诉讼。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证人等,要加强罚款、 等对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实施虚假诉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除依法制裁外,还应向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或者行业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对涉嫌虚假诉讼等犯罪的,应依法将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百度百科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什么内容
这解释是在04年的时候开始实施的,主要是解决现行 婚姻法 规定含糊的地方,意图为这些比较含糊的 法规 提供可以操作的方法,统一各地法院对此类规范的处理方法,尽可能结束各地之间的差异。该解释主要解决了婚姻财产的问题,有个人收入的问题、退伍军人的问题,还有大家十分关注的房子产权问题。还有一些是涉及婚姻关系的问碰神毁题,有专门针对 事实婚姻 的做法,也有针对 婚姻无效 的说法,特别是婚姻被判决无效之后的,一系列操作方法。 还有一个涉及到民间 彩礼 的问题。总体来说,就包括这些。 那么在里面瞎芹有一个比较有趣的问题,那就是“和已故之人 离婚 ”。例如,周某和王某是夫妻,周某在去年9月份已经离开这个世界了,那么王某在今年的3月份提出离婚。法院受理了,并且判决了离婚成功。之所以如此,我大概分析了一下。以下是属于个笑备人的观点。首先,在周某去世之后,一般而言那么 法定继承 就会启动,王某是属于 顺序 继承人 ,可以 继承 周某的遗产。这是两人之间共同奋斗、互相扶持的结局了。其次呢,在户口本等 身份证 件上,王某的婚姻状态可能显示的是“丧偶”。毕竟“未婚”比“丧偶”要好一点吧,这可能也是王某为自己以后的考虑。至于怎么评价这一行为,个人不作评价。最后呢,也有可能周某在生前有做过出格的事情或者犯下了大错,而王某在周某去世之后才知悉的,所以才会有这么一举动。
婚姻法解释二就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部分,你知道它的内容是什么吗?
婚姻法解释二就是婚姻法中的一个部分,是对婚姻法中的一些相关法条进行了更详尽的补充和说明,也是为了让普通的老百姓对于婚姻法有更清晰明了的一个理解。现在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以每一个人对于法律,包括婚姻法和其他的一些法律都要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当然用不上是最好的,但是如果有一天需要的话,懂一些最基本的法律常识还是非常有用处的。
在现在社会很多夫妻会因为感情不和或者是其他一些原因,导致最后感情破裂,婚姻生活无法再继续进行下去而想要选择离婚。但是由于对于婚姻法没有最基本的了解,所以也导致在离婚的时候出现很多纠纷,接下来就简单介绍一下婚姻法解释二,希望能够起到一个科普的作用。
首先来看一下婚姻法解释二是什么时候发布的。婚姻法解释二是在2003年的12月4号通过的,然后2004年的10月1日起正式在中国实施。到现在已经在我国穗运伏实施了15年,在15年中,根据解释二解决了很多在婚姻案件当中的一些纠纷,对现实猜携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其次再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二一共包括了29条内容,这29条内容并不是在所有时候都适用的,只要在人民法院受理的有关于婚姻家庭纠纷的案件中,如果是有符合的,那么就需要去依照这些法律条例。这些内容覆盖的范围很全面,包括有同居、有财产方面的、还有子女抚养方面的、和关于财产方面的等其他一些关于婚姻纠纷的内容,覆盖范围还是很广的。
最后再来了解一下在实际生活当中的应用。在生活当中可能会出现很多的婚姻纠纷的情况,那么当两个人的婚姻真的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在不能和平解决的前提下,如果必须要走法律程序的话,就可以根据纠纷的内容来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找到相关的条例作为依照。
以上就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一些简单的科普。希望能够帮助到有这方面需要的朋友们,如果没有需要,也可以作为悄枝常识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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